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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农业部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发布者:符绩国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6日 作者  来源:农业部网站  点击数: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指的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则是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通知提出,对设施农用地要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用地,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本着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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