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2月5日 作者: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点击数: |
从2007年开始,我省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颁发全国统一制式林权证。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流转变现,增加农民收入。林权证和房产证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可抵押贷款,可取得惠林项目及各种扶持政策支持。
咨询电话:省林业局办公室 65337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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