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2月5日 作者: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点击数: |
我省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凡持有我省农村户口的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县商务部门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在限购数量内),都可以获得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的13%(销售价不超过国家最高中标限价)。申领办法:从2010年开始,购买人可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在销售网点直接领取现金补贴。
“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实施的时间为:“汽车下乡”补贴政策延续到2010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凡持有我省农村户口的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经商务部门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可享受财政补贴。补贴标准:(1)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详情可到市县商务局、乡镇财政所咨询。
咨询电话: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653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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