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琼农办〔2010〕13号
各饲料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根据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每年3月底前必须办理企业年度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一)持有农业部核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持有海南省农业厅核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备案提供材料
(一)农业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见附件)。
2、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批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饲料检化验人员、中控工及机械维修工特有工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混合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室主要化验仪器设备清单。
(二)取得省农业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配合饲料的企业,填写《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生产鱼粉的企业,填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见附件)。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配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源性饲料<鱼粉>生产企业提供)。
3、饲料检化验人员、机械维修工、锅炉工及2009年锅炉安全测试报告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室主要化验仪器设备清单。
三、备案审核
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随后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抽查,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及严重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或连续两年未向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申报年度备案的企业,将按审批权限报请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企业年度备案工作,是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障养殖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对照农业部规定的申报条件,认真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获证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请各企业将有关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送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省政府海府办公大楼13楼1304室)。
联系人:吴小杜;联系电话:65350395。
邮箱:wxd333333@163.com。
附件: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
案表
2.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
案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