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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严格执法 保障兽药和动物性食品公共卫生安全

 发布者:吴小杜  发布时间:2010年1月22日 作者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点击数:

根据农业部《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和《200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厅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兽药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和今年兽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强化兽药监管,提升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为主题的兽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精心组织实施,突出重点整治,严格执法检查,从严打击兽药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显著成果,有效防范重大兽药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

一、专项整治基本情况

为加大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力度,从源头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今年实施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省各级畜牧兽药监管部门在省农业厅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采取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不断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管。据初步统计,截止1120,在本次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中,全省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 1634人次,累计检查兽药生产企业家52 家(次)、经营单位1250  家(次)及养殖场(户)990家(次),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5起,处罚金额5.2万元。

二、专项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农业部《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和《200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下发以后,我厅结合本省行业监管的特点,制定了《海南省200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将上述方案作为省农业厅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兽药执法年活动的配套方案印发各市县指导实施。还成立了由省农业厅副厅长、省畜牧兽医局局长朱清敏同志任组长的兽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全省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指挥、协调和指导。各市县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组织实施,做到各级监管职责明确,机构运转正常,领导指挥协凋有力,确保兽药安全专项整治执法年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兽药质量专项监控。为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全省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兽药的监测。省农业厅兽医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加大兽药质量抽检和监测力度,按照农业部及农业厅下达的兽药抽检计划,对我省主要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场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监测工作,重点检查禁用兽药、假劣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过期失效产品、地标废止产品、无证无号产品、进口走私产品及历年抽检不合格产品。今年前三季度已完成的兽药抽检任务95批次,平均合格率为65.4%,去年同期的62.9%的上升2.5个百分点,第四季度的兽药正在抽样待检中,预计全年完成兽药抽检任务150 批次。在兽药生产环节,全省现有8家通过农业部兽药GMP认证生产企业,已完成监测8家,监测率达100%。在兽药经营环节,全省有兽药经营企业(店)950家,已完成监测950家,监测率达100%。规范兽药使用,我省在加强对养殖场、宠物店、诊疗机构用药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实施对养殖环节的严密监测,加强养殖企业兽药使用监督指导,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严防在兽药使用环节违规使用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以及在药物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全省检查奶牛养殖场及牛奶加工企业4家,监测率达100%查重点规模养殖场910个,占应监测率的100%

(三)加强兽药残留专项监控。兽药残留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关键有害物质,加强兽药残留监控,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性手段。在兽药专项整治期间,全省畜牧部门联合行动,各市县按照辖区兽药安全监管职责,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辖区各类规模养殖场、超市和农产品集贸市场进行残留专项监控,开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样监测等工作。据统计,前三季度全省完成兽药残留任务100批次,其中鸡肝样品70个检测磺胺类药物项目,猪肉样品30个检验硝基咪唑类药物项目,各种样品检测结果全部合格,与去年合格率(100%)持平。此外,还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兽药残留监控的通知》(农办医[2009] 51号)的精神,我厅及时组织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兽药残留监控抽样监测工作,共抽鸡肝组织90个样品,抽样范围覆盖18个市县,选抽样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检测项目是鸡肝里的磺胺类药物,样品检验检测结果全部符合产品卫生标准要求。第四季度的残留检测正在送样待检中,预计全年可完成兽药残留抽样监测任务140批次。

(四)加强兽药经营企业专项监督检查。为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全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工商、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有关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开展对海口地区及重点市县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有效证照,包括: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化。二是检查兽药供货厂家有效资质信息,主要检查供货厂家是否通过农业部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现场查验兽药生产厂家GMP证书、产品生产批准文号、生产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三是检查经营企业兽药进销台帐,主要检查兽药产品购进和销售记录、兽药调拨清单、索证索票情况以及兽药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及经办人等信息。四是检查经营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兽药销售质量管理、售后质量投诉处理、兽药保管等规章制度。五是检查销售柜台和兽药仓库的管理,要求企业应具备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运输和仓贮保管场地、设施设备,以满足和保证兽药在仓贮和保管期间的质量要求。六是检查违禁兽药,主要检查是否经营人用药物、原料药、非GMP生产企业兽药,以及农业部第170号、193号、560号公告上所列的兽药产品等。通过专项检查,发现一些兽药经销企业(店)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或台帐不够规范,出现兽药质量问题难以溯源和追回。也有一些兽药经营企业(店)管理较为混乱。如白沙县的文学兽药经营店,在经营兽药场所还兼营日用百货及农药等其它商品。七坊镇的韦达成兽药店有经营人用药情况。东方市有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店)在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兽药。通过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在兽药经营环节不同程度的存在管理混乱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上述存在管理不善和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店)分别作出整改、罚没及关闭等处置措施,并由企业所在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督办,确保企业整改成效和守法经营。

(五)开展兽药生产企业飞行监督检查。为加强兽药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兽药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9]9号文)精神,我厅及时组织对全省8家兽药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准确掌握兽药生产企业即时状态,发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随时从严打击,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行为,保证兽药质量安全。在本次飞行检查中发现海南超群动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生产兽药已超过6个月以上,原厂房厂址已改为它用,企业法人也无法联络。鉴于该企业现时境况已不具兽药GMP生产基本条件,我厅已发函农业部兽医局建议依法吊销该企业《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兽药产品生产批准文号。通过飞行检查,强化GMP企业后续监管,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兽药生产秩序,提高兽药质量水平,确保行业整体素质。

三、存在问题

开展兽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虽取得良好成效,但兽药监管工作仍然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基层兽药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大多数县没有专门的兽药监管机构和相应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兽药管理工作还存在着监管体系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检测手段与监管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等问题。

(二)一些兽药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通过兽药GMP认证后没有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重销售轻管理的情况比较突出。

(三)流通领域兽药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不容忽视,假劣兽药、非GMP企业兽药、套用生产文号兽药以及兽药生产企业不按兽药生产管理规范生产、蓄意造假、列入地标废止目录的兽药仍然在流通。

(四)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中的产品确认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样品采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贯彻执行农业部兽医局关于2010年兽药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和部署,继续扎实开展在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专项整治和监管力度,强化兽药法规宣传,兽药打假、收缴禁用兽药及执法监督检查等行动,严厉打击兽药领域各种违法违违行为,尤其加大力度查处大案要案,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环境,保护行业合法竞争,保障兽药和养殖业安全。

(二)组织开展对全省兽药经营企业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资质是否属实,对以虚假信息获取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单位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以此为契机全面规范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秩序,全力推进全省兽药经营企业GSP基础达标工作。

(三)加强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人员的技术和法规培训,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数量,质量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对兽药法律法规执行能力和监管能力,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完善兽药质量追溯系统建设。指导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之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档案,加强质量追溯体系基础性工作,探索兽药监管长效机制,把监管和执法贯穿于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的全过程,促进兽药企业依法生产和经营,增强兽药质量可追溯性,确保兽药和动物性食品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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