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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陈月花  发布时间:2009年5月18日 作者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点击数:

琼农字〔2009111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系统各单位,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及有效监管工作,现将《海南省农业厅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海南省农业厅

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的管理,加快农业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步伐,促进我省热带特色现代农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农业厅农业科技示范推广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农技推广项目)是从省农业厅当年部门预算经费中切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我省农业科研推广单位、企业和个人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资金。

  第三条  申请农技推广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南热带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有普遍推广应用前景,经济实用,特别是对农业增产增收发挥作用的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项目;

  (二)项目立项理由充分,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与省内其他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的项目;

  (三)项目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合理,项目期限当年完成;

  (四)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有一定基础,技术成熟稳定,示范推广条件具备。

  第四条  农技推广项目实行定期申请、统一评审和集中审批。

  第五条  农技推广项目申请时间从每年11日至4月底止,申报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必要性与可行性、实施条件、进度与计划安排、主要结论等。申报受理单位是厅科教处。

  第六条  厅科教处在每年5月初前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汇总、筛选,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送计财处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厅审批确定。

  第七条  农技推广项目报省财政厅下达后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在当年支出完成。

  第八条  省农业厅加强对农技推广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农业厅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有关成果登记表、经费决算明细表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省农业厅计财处、科教处和纪检组联合对项目实施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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