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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部门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者:郑辉年  发布时间:2009年5月11日 作者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部门

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紧急通知

琼农字〔200995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厅机关和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突发甲型H1N1流感时,我省农业部门能切实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省农业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业部门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海南省农业部门

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做好突发甲型H1N1流感时,我省农业部门能切实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琼府函〔200698号),结合我省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监测、预警和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条例》、《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猪只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做好控制、扑灭工作,同时,协助卫生部门查找病源。

二、应急监测

甲型H1N1流感在猪只或者与猪只饲养密切接触人员出现疑似病例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以下情况,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一)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猪只或者与猪只饲养密切接触人员(如饲养员、兽医等)感染病例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该猪群或猪场进行隔离观察,限制周围3公里内猪只移动,限制人与猪只接触;紧急排查猪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及时了解猪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二)对人感染病例与猪只有接触史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对接触过的猪只及人病例活动过区域的猪只进行紧急临床观察,排查猪只疫情,限制猪只与人接触;加强环境消毒;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及时了解猪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三)对屠宰场(点)工作人员发生感染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对该屠宰场(点)进行隔离,对所有产品进行封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屠宰场(点)的猪群进行隔离观察,排查猪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采集猪只和猪肉样品,开展病原学监测,及时了解猪只和肉品感染带毒情况。

(四)对人感染病例与猪只无接触史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对人病例活动区域的猪只临床观察工作,加强环境消毒。必要时开展血清学监测。

三、预测预警

(一)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根据病毒监测和疫情排查情况,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猪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相应对策。

(二)猪流感变异病毒监测情况,除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外,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布。

四、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只群体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541.5度或更高,出现发热、咳嗽、流浆样鼻液,以及发病率高、死亡率低的临床特征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怀疑为疑似疫情的,立即实施隔离监控,并在2小时内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集临床样品通过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五、应急处置

经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未发现猪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经隔离7天后,解除对猪只饲养场和屠宰场的隔离措施。检测发现猪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立即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重大(II级)应急响应,按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六、应急响应

一旦猪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生后,畜牧部门按照以下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工作。

(一)充分发挥畜牧兽医、卫生部门重大人畜共患病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作用,及时互相沟通疫情监测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二)加强与卫生、科技等部门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快速诊断、综合防控等技术研究工作,提出应对措施。

(三)加强对兽医、饲养员等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猪只养殖场饲养、屠宰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四)加强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广泛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里,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五)未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市、县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落实疫情处置、疫情调查、疫情监测、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全面开展。

(三)技术保障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要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在监测、诊断等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

(四)人员保障

各市、县要成立领导组织、应急专家组、应急预备队,并加强值班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时,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果断。

八、附则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附件:海南省农业厅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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