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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情况通报2009年第4期(总90期)

 发布者:陈月花  发布时间:2009年2月27日 作者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4 (总90期)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9224

 

赴德学习培训报告

 

去年126日至26日,我参加省直工委组织的赴德国“行政监管与绩效评估管理”培训班,感触很大,现将学习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培训班一行先后到德国的柏林、莱比锡、汉堡、不莱梅、波恩、法兰克福、科隆、慕尼黑等城市参观考察。听取了下萨克森州政务部监督委员会(透明委员会)内政部官员Friedhelm.ottens先生关于行政机构设置、监察行政机构的透明机制、行政监管效率体现的相关制度的报告;不莱梅科技大学三位资深教授讲授德国公共行政系统,国家公务员的现代管理,公共行政的组织和改革等课程,科隆市政府政务经济促进办公室介绍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还实地参观大众汽车制造厂,奔驰汽车展览中心。通过学习交流,对学习内容有更深的理解,通过对德国的耳闻目睹、深切的感受,开阔了眼界,增长了知识,增强了信心。

二、主要体会

(一)德国行政管理的基本情况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面积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231万人,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2%,多信基督教、天主教,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工业国,经济总量位居欧洲首位,世界第四,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23027亿欧元,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1%,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德国实行三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区分为联邦、州、市镇三级,16个州,13552个市镇。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统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德国联邦议会由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会行使立法权,主要职能是:监督法律的执行。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联邦议院每届任期4年。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和监督《基本法》的执行,联邦宪法法院有16名法官组成,由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报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由联邦众议院和参议院轮流推选。联邦法院设联邦检察院,由联邦检察长和若干名联邦检察官组成,各级法院均设检察机关,任务是对违法犯罪提出起诉,但不受法院的管辖,不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独立行使职权,而是受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

(二)德国在行政管理的主要特点:

1、行政机构设置比较精简。主要根据“能不管的事尽量不管”的原则来设置,表面上看设置的职能管理部门不多,但每一个部门的职能却比较多,相当于我省好几个厅局的职能。内务部中专门有一机构管理公务员监督工作。在精简机构的基础上,近年来德国大力推行行政改革,合并相关机构,明确界定职责,减少行政人员,节省行政费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行政理念上注重公平与正义。在收入分配上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防止收入差距拉大。在社会保障上建立了能够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国家,其根据原则是既要求团结互助,又要求个人负责。为公民建立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网络,对稳定社会,促进发展创造了条件。

3、坚持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竭诚为企业,民众服务。德国各级政府的服务工作比较深入到位,主动性强,企业和民众反映的问题普遍得到高度重视,解决问题比较及时,因而投诉政府的案例很少发生,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得到较好的处理。

(三)德国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德国约有500万名行政管理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6.9%,分为公务员和政府雇员。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在各级政府公共部门工作,完成固定工作任务的,均为国家公务员。德国从中央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除了联邦议员是公民选举出来的,属于政治家,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外,政府官员、司法官员、教师、医生以及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范围。由于德国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在州和市县,教育和警察等管理工作也相应放在各级地方政府,所以全国约有90%的公务员分布在各级地方政府。公务员在德国从事崇高事业并受到法律保护,其岗位设置由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实行终身制。政治中立,不受任何党派的控制和限制。《基本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忠于国家,忠诚法律,不可以罢工。但有举报、上诉和提意见的权利。政府雇员则享有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服务年限、工作职责、薪酬待遇乃至罢工的权利。

德国是法治国家,在公务员管理方面有比较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联邦一级有《联邦公务员法》,各州有各自的公务员法规,公务员对法律负责,公务员收入稳定透明,并在税收、补贴、休假等方面向已婚和多子女家庭倾斜,公务员诉求渠道畅通,可通过工会组织和行政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雇员可通过工会与政府进行谈判。

1、德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公务员主要从大学或高中、中学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录用有一套规范的程序,当公务员队伍出现空缺时,先在媒体上公布,然后由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考试,按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公务员录用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联邦、州、市镇三级政府分别命题考试,有些专业性部门,除进行入门考试外,还接受再培训,培训结束后再进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才能进入试用期,公务员试用期一般23年,表现低劣者可解除使用资格,试用合格者则被政府终身录用,正常情况下直至退休为止。在考试录用公务员中,任何人发现有不公平或作弊行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实行这些做法,能够保障每个公民都有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权力,防止政府主管部门在用人方面的腐败。另外,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公务员共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高级公务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水平,主要在行政部门从事较为复杂的管理和决策工作。

2、德国公务员的绩效评估。考核在德国政府称为绩效评估,联邦机构公务员按照《联邦公务员职业生涯条例》进行考核,各州参照制定本州的职业生涯条例,对州及市镇公务员进行考核。根据规定,评估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专业能力和素质等3项,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而政治观点,廉洁自律等内容不在考核之例,因为在成为正式公务员之前,在就职宣誓中当事人已经保证遵守现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务员绩效评估分为定期评估、实习公务员评估、出现空缺职位进行选拔的临时评估,更换岗位特殊情况进行的中期评估等4种,考核结果的使用主要体现在晋升级别、提拔任用;增资晋档;培训培养,职位调动3个方面。绩效评估机制是公务员队伍动态调整的依据,领导职位实行全部门统筹安排,优秀人员可跨部门调动升迁,而能力平平的则要被调整到不太重要的岗位任职,这一制度的建立,对公务员终身制起到了重要的平衡作用。

3、德国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制度。公务员职务晋升分为实行首长任命制和竞争上岗制2种,以首长任命制为主。所谓首长任命制,是指公务员到了一定任职年限,按照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根据本人表现任命晋升的制度。所谓竞争上岗制,是指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经过公开考试的办法,由主管领导择优提拔任用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遏制用人才中的不正之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德国公务员的薪酬晋升制度。这一制比较完善,不仅有一整套薪酬增长办法,而且还制定了《联邦薪酬法》,使公务员的薪酬晋升实现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德国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即行政级别加职务档次的工资结构制度。行政级别是根据所任职务而定,职务档次根据所任职务时间长短而定。目前实行全国统一的薪酬制度,以法律形式向全国公开,保障公务员薪酬晋升的公平和公正。

5、德国公务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公务员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公务员没有后顾之忧。德国公务员男女退休年龄是一致的,均为65周岁,退休金根据工龄长短而定,最高退休金为75%,只有当公务员工作满40年后才能领取最高退休金。公务员实行终身制,所以没有建立辞职和辞退制度。对于少数违法腐败者,经依法审理后,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降薪、降职或开除的处罚。

三、两点建议

德国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和国民素质比较高,公务员制度建立多年,运转比较正常,管理比较到位。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有两点建议:

1、精简机构,从根本上解决机构繁杂,职能交叉,人浮于事的问题。

我省在建省初期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取得很大的成功。但近年来,职能交叉,人浮于事的现象仍然存在,加上每年军转干部的安置,机关公务员逐年增多,不仅增加了财政负担,还造成一件事情多人做,甚至出现有些同志无所事事的局面,建议按照德国行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因岗配人”的原则,精简机构,按工作岗位配备好干部,最大限度发挥每位公务员的潜能,做好本职工作。

2、坚持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我们每年都对公务员进行一次考核,从多年实践经验来看,这一考核比较注重考核的激励作用,但由于有针对性的培养开发重视不够,导致年度考核流于形式,干好干坏没有多大差别,公务员只要不犯原则性错误,一般都能评上称职等次,评上优秀等次的与奖励提拔任用没有挂钩,挫伤公务员的积极性。而在德国,公务员虽然每5年进行一次考核,通过持续动态和双向的沟通,实现人性化管理,达到绩效评估目标,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既要重视激励作用,又要关注公务员的培养,使激励和关怀有机地结合,提供一个更宽松、更合理、更公平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机关整体效能。

 

                        (农业厅机关党委 徐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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