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海南农业信息网热情欢迎您!                  信息员\会员\邮箱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首  页    农业概况    新闻资讯    政务公开    种植业    农机化    畜牧业    农经管理    乡镇企业    市场信息    质量安全    农业科技    网上办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政务公开>>行政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迎接欧盟考察团来琼考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陈月花  发布时间:2008年8月8日 作者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点击数:

琼农字〔2008160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兽药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欧盟水产品考察团来琼考察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898号)精神,欧盟水产品考察团拟于今年10月份来华考察我国出口水产品(包括养殖水产品)卫生管理体系。我省为备检省份之一。为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海南省农业厅迎接欧盟水产品考察团来琼考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迎检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王杏蕃,联系电话:65303519

 

附件:海南省农业厅迎接欧盟水产品考察团来琼考察工作实

施方案

 

 

 

二○○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海南省农业厅迎接

欧盟考察团来琼考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做好迎接欧盟考察团来琼考察指导准备工作,根据《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欧盟水产品考察团来琼考察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898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分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迎接欧盟考察团来琼考察指导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第327号)、《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突出重点专项监测,保障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确保出口产品符合国际卫生标准,促进畜牧、水产品“两进两出”和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扩大出口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产品的专项监测。

(一)列入我省出口备案的水产养殖基地100%纳入监测,提高出口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水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纳入监测,规范企业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

(三)出口基地所在区域的兽药及饲料经营店100%纳入监测,改善经营秩序,确保经营环节投入品质量安全。

(四)兽药生产企业100%纳入监测,从源头确保兽药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沿海地区养殖基地的监测。以水产品出口备案基地为重点,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布的《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名单》进行专项检查监测。主要针对我国及欧盟国家在养殖领域禁用的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投入品的监测。如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磺胺类药物等。现场检查养殖基地兽药及饲料仓库,坚决清理并收缴不符合我国出口产品之规定使用的非法添加物,确保养殖环节投入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测。以水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原料、饲料产品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营养指标及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含量的监测。加大“三素两精”(“三素”:即激素、色素、抗生素;“两精”:即瘦肉精、蛋白精)的监控力度,防止在饲料生产环节的违法使用。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添加剂产品是否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2006年公告第658号)要求,检查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批准文号等。

(三)加强出口基地所在区域饲料市场监测 。以海口、文昌、琼海、陵水、三亚、东方等区域的饲料经营店为重点,加强经营环节的兽药及饲料产品的抽样监测。注重检查产品标签、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兽药GAP认证及兽药产品的进销台帐等,从严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出售伪劣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饲料市场秩序,保护出口企业利益。

(四)加强兽药市场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的规定,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测。突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GMP认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原料、辅料质量的检查,对未具备国家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经销环节的监管,突出检查兽药经销企业资格、产品进销台账记录,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兽药产品“三证一号”(“三证”:即GMP认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一号”:即产品批准文号)。严格查处销售《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兽药产品及以非兽药冒充兽药和经营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在兽药使用环节,重点监控兽药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安全用药,坚决查处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

四、设立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迎检工作领导,成立了“海南省农业厅迎检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厅长、省畜牧兽医局局长朱清敏任组长,副巡视员林道孔任副组长,厅畜牧处、兽医处、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站、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处,由周晓宏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省厅迎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备检市县兽药饲料产销环节专项检查工作的总协调,办公室负责落实日常工作及督查督办工作。有关市县相应成立迎检工作班子,负责协调辖区备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明确责任分工与监测安排

(一)会议部署。88日前,由省农业厅召开有关市县畜牧兽医局、厅属相关单位领导、兽药GMP认证企业、重点饲料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会议,布置配合做好迎接欧盟考察团来琼考察的前期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厅办公室;配合单位:畜牧处、兽医处)

(二)市县自查。813日前,以有关市县为单位,在辖区内集中开展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备检兽药和饲料经营企业名单,指导备检企业完善管理,做好相关介绍材料和相关记录资料的准备工作。在市县和企业自查阶段,畜牧处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有关市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协调单位:畜牧处、兽医处;配合单位: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畜牧技术推广站)

(三)生产企业自查。813日前,兽药GMP认证企业、重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欧盟水产品考察团来琼考察的内容进行自查。重点突出企业执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关键环节的资料整理和完善,提供备查。(责任单位:有关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督查单位:畜牧处、兽医处)

(四)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联合检查。815日前,省农业厅将会同省工商局,按照迎检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确定备检的有关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和省厅确定备查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复查,针对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畜牧处、兽医处、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畜牧技术推广站、海口市农业局、有关市县畜牧兽医局)

(五)省迎检领导小组检查。9月上旬,省迎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省农业厅确定备查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联合检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迎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整改提高。各备查市县及兽药饲料生产企业,根据省迎检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检查所提出的指导性整改意见和针对欧盟考察团检查的有关内容,认真对照检查,提出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定时间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整改工作成效。(责任单位:各备查市县畜牧兽医局及相关备查生产企业;督查单位:畜牧处)

(七)材料准备。材料准备是本次迎检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各有关市县自查材料、备检企业名单,由相关市县畜牧部门负责综合,并于2008815用电子邮件报畜牧处,邮箱:wangxingfan118@163.com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自查材料,由备检企业负责综合上报畜牧处(上报时间和邮箱地址同上)。全省饲料监察机构运作情况、农业部和欧盟有关禁用药物和最高残留限量执行情况,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以电子邮件上报畜牧处(时间和邮箱地址同上)。兽药和渔药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措施和执行情况,由兽医处负责汇总按时报畜牧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执行情况,以及2005年—2007年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措施和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由畜牧处负责落实。迎检工作评估报告由畜牧处负责于200885日前上报省农业厅迎检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欧盟考察团此次来琼考察我省水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不仅事关我省水产品、畜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出口的大局,而且事关农民增收和出口型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充分做好迎检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准备,成立专项迎检工作小组,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合作,明确任务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迎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各有关市县、单位和部门要以迎检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遵纪守法,增强法律制观念,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出口基地产品安全。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兽药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是一个系综工程,省农业厅在明确法律法规授权和强化自身职能的基础上,加强与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专项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产销环境和养殖环境。

(四)加强监督执法。发挥监督执法职能的作用,把监督执法贯穿于迎检专项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在专项检查中涉及质量安全的重大案件,做到快速反应,严厉打击。积极推进兽药饲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为保障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附件:1.备查饲料经营企业名单推荐表

2.备查兽药经营企业名单推荐表

3.备查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1

 

备查饲料经营企业名单推荐表

 

企业名称

经营项目

年销售量(公斤)

经营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2

 

备查兽药经营企业名单推荐表

 

企业名称

经营项目

年销售量

(公斤)

经营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