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08〕168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
为了切实做好2008年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秋季免疫工作,切实提高畜禽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实现全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防控目标,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巩固无疫区建设成果,确保无疫区建设评估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海南省2008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海南省2008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保投入、部门保质量、乡镇保密度、村庄保到户、督查保效果”的职责,建立与现代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动物防疫体系。以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为目标,以建立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为依托,不断提高预警、预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实现动物防疫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社会化。
二、总体目标
(一)免疫目标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应免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2、牲畜口蹄疫:对所有应免猪、牛、羊进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3、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对所有应免猪进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4、鸡新城疫:对所有应免鸡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5、狂犬病:对城市、乡村未免疫犬只实施补免,免疫密度达到100%,总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
(二)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在完成免疫工作基础上,要以建制村为单位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并对猪、牛、羊佩戴二维码标识。农村散养户及养殖专业户的免疫档案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建立保存;规模、企业养殖场的免疫档案由养殖场和市县兽医防疫部门共同建立和保存。
(三)建立免疫示范村
每个乡镇至少建立2个以上免疫示范村。在免疫示范村范围内,强制免疫动物的免疫率、猪二维码标识的佩带率和动物免疫的建档率均达100%。非免疫示范村的猪二维码标识的佩带率和动物免疫的建档率至少达70%以上。以后各乡镇的免疫示范村以每年2个村以上的速度增加。
三、免疫原则及免疫程序
(一)免疫原则
1、规模场免疫原则。规模化养殖场按该场制定的免疫程序,坚持常年免疫的原则,并对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进行检测,根据抗体水平的消长规律修改相应的免疫程序。
2、散养畜禽免疫原则。散养的家畜坚持以集中免疫为主,常年补免为辅的原则。家禽饲养周期短,出栏时间快,坚持采取常年免疫、月月补免的原则。
禽流感免疫主要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肉鸡也可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猪口蹄疫免疫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Ⅰ型或Ⅱ型),牛、羊、鹿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对试用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的企业,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猪瘟免疫使用政府招标专用猪瘟弱毒苗;鸡新城疫免疫使用新城疫Lasota系、新城疫灭活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狂犬病免疫在农村及郊区使用狂犬病弱毒苗,在城市及人口密集区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各种疫苗免疫接种剂量和方法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使用。
(二)免疫程序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1)种(蛋)禽免疫程序。
7-14日龄雏禽(雏鸭和雏鹅14-21日龄)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雏鸡首免可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rL-H5株活疫苗)。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开产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原则上应避开产蛋高峰期免疫)。
(2)商品肉禽免疫程序。
雏禽7-10日龄时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雏鸡首免可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2周后用同样的方法加强免疫1次)。饲养期较长的鸡在首次免疫后2周和3个月时分别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强化免疫一次。肉鹅和肉鸭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疫加强免疫一次。饲养期短的肉鸭一次免疫即可。
(3)农村散养禽免疫程序。
对7日龄以上的鸡、鹅、鸭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集中免疫。此外每月应定期对新增家禽补免。
2、牲畜口蹄疫免疫程序
(1)种畜场和规模养殖场免疫程序。
28-35日龄的仔猪、羔羊分别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和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90日龄的犊牛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使用剂量分别为成年猪、羊、牛的一半。免疫后间隔一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程序。
对所有易感适龄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以后每月对应免家畜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猪瘟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程序。
种用或肉用仔猪20日龄时用政府招标专用猪瘟弱毒苗实行首次免疫,60日龄时加强免疫一次。种用能繁猪每4-6个月免疫一次,剂量可增加到3-5头份。尤其有条件的猪场可使用猪瘟兔化弱毒脾淋组织苗。
(2)散养猪免疫程序。
用猪瘟弱毒苗实行秋季集中免疫,以后每月对新增猪补免。
4、鸡新城疫免疫程序
(1)种鸡、蛋鸡免疫程序。
1日龄雏鸡使用鸡新城疫弱毒疫苗初免,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免疫一次。3-4周后再用以上方法加强免疫一次。12和17周龄以后分别用鸡新城疫弱毒疫苗或鸡新城灭活苗加强免疫一次。开产前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进行免疫。
(2)商品肉鸡免疫程序。
雏鸡7-10日龄时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株)初次免疫。2周后再用以上方法加强免疫一次。饲养期较长的地方鸡在首次免疫后2周和3个月时各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强化免疫一次。
(3)农村散养禽免疫程序。
对7日龄以上的鸡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株)或新城疫灭活疫苗集中免疫。此外每月应对新增鸡定期补免。
5、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程序
对断奶后的所有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施行初次免疫。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威胁严重的地区,可初免后30日时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1次。每月应对新增补栏的适龄猪补免。种用母猪和公猪70日龄以前的免疫相同,母猪在配种前,公猪每隔4-6个月各加强免疫1次。
6、狂犬病免疫程序
各市县必须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的通告》要求,全面完成犬只狂犬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对三个月龄以上的犬用狂犬病弱毒疫苗免疫,12月龄时加强免疫狂犬病灭活疫苗。所有的宠物犬和城镇集市以上饲养的犬,必须使用狂犬病灭活苗免疫。已完成集中强制免疫任务的市县,对新增补栏的犬只进行补免,对免疫抗体进行监测。
7、其他疫病免疫程序
牛出败、炭疽、猪乙脑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程序可根据当地或养殖场的情况选择相应的疫苗免疫。当发生疫情时应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紧急免疫。
四、实施步骤
秋季集中免疫时间短,接种的疫苗种类多,技术要求高。各市县要科学安排猪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等各种疫苗的接种时间,避免在短时间内连续注射疫苗的现象。秋季免疫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
8月份召开秋季动物免疫工作部署会议,广泛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疫苗组织、器械购置、人员组织等准备工作,抓紧时间举办秋季免疫操作技术培训。
(二)集中免疫阶段
按上述的免疫原则和要求,9月1日至10月上旬,对所有的家禽和家畜开展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集中接种免疫接种,对犬只狂犬病进行补免。并在规定的免疫时间后抽检血清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三)补漏复查阶段
10月中旬至10月下旬,各市县自行组织检查验收,查漏补缺,补免补防,并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
(四)总结阶段
10月31日前,秋季动物免疫工作全部结束,认真做好秋防的总结,档案材料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迎检阶段
11月份,准备迎接国家和省里的检查,做好相关的材料准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是预防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畜牧业发展,保障无疫区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一定要充分做好秋防的准备工作,做到措施更具体,目标更明确,要求更严格。各市县要成立免疫领导小组、技术小组,制定免疫方案,组织召开主要领导和技术干部参加的动物免疫动员大会,部署任务,分片包干,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动物免疫工作。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全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采用省、市县二级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等内容,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切实提高基层防疫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经费保障
省和各市县应采取多种办法和多种渠道,积极筹措疫苗费用、二维码标识及其识读器打印设备、免疫器具、消毒药品、急救药品、检测试剂、业务培训、冷链维修运转、村级畜牧兽医员补助等经费。
(四)疫苗组织及供应
各市县必须加强强制免疫用疫苗管理,制定规范的疫苗进出库制度和领取制度。要按“高效、精确、节约”的原则使用疫苗,严格根据免疫进度领取疫苗,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省疫控中心负责强制免疫用疫苗的组织和供应工作。各市县对疫苗储存的冷链设备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疫苗安全存放,有效使用。特别是在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要对建制村畜牧兽医员使用的携带式冷藏箱的保温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的应及时修理或报废,以保证在每个环节不影响疫苗质量。
(五)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效果监测是检查免疫接种成败的重要手段,是制定补免计划、免疫程序的基础。各市县须实行常年监测、集中监测和随机抽检监测相结合的机制,各市县重点在集中免疫后根据免疫的进度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的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进行汇总、评价,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的单位要提早订购诊断试剂和准备相关用品,以免贻误监测工作开展。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免疫抗体监测组,进行抗体随机检测和效果评价,并以监测结果做为评价各市县免疫效果的主要依据。
(六)检查、督导、验收和总结
在免疫工作开展后,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领导及业务技术骨干,奔赴各乡镇、自然村检查督促免疫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阶段性总结和阶段性汇报。免疫工作基本结束后,每个乡镇应进行自我验收或由市县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省农业厅将组织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督导组、检查评比组深入各市县进行督导、检查评比,并对先进市县、乡镇,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
六、其他要求
(一)对调出县境的非屠宰家禽和非屠宰家畜在调运前2周分别进行一次禽流感免疫和口蹄疫免疫。未按规定免疫的家禽家畜,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未满2周龄的雏禽除外)。
(二)因出口、试验或疫苗生产需要不宜免疫的动物,须以书面形式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备案。因日龄小、重胎或产蛋高峰期免疫会造成严重损失、影响免疫效果而不能免疫的,可暂缓免疫,但必须有记录和制定下次免疫时间,以便补免。
(三)尽量减少免疫应激反应。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在财政部未明确补偿主体前,我省已无法再向疫苗生产厂家索赔。发生不良反应时,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避免饲养者的损失。同时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四)各市县应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动物免疫方案。
(五)从9月1日开始到10月31日,每周一上午12:00前各市县将免疫进度周报表(详见附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省疫控中心,下午17:00前省疫控中心将全省汇总结果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2008年海南省秋季重大动物免疫进度情况周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