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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澄清的几个认识上的误区

 发布者:彭德旗  发布时间:2008年3月4日 作者:吴岳海  来源:农业厅  点击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2007年我省共有253家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中,海口市103家、三亚市49家、文昌市14家、琼海市10家、万宁市6家、陵水县4家、定安县7家、屯昌县11家、琼中县1家、保亭13家、临高县7家、儋州5家、昌江2家、东方市12家,澄迈县5家、乐东县3家、白沙县1家。入社社员共3944人。按产业分,种植业143家、加工业5家、畜牧业54家、水产18家、运销业17家、农机业9家、其它类型7家。

    笔者在指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过程中,广泛接触了市县农口机关干部,龙头企业老总、农业行业协会负责人、农村基层干部等,感到在部分人脑子中,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上,存在着以下几个误区:

    一、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五十年代的农业合作社同等看待。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五十年代成立的农业合作社有本质的区别。当时的合作社实行的是“一大二公”做法,把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都集中起来,统一派工,统一收获,统一分配。而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不变基础上,按不同的专业生产联合起来,“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在生产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统一产品标准方面,由合作社对其成员提供一种或多种服务,加强抗击市场风险能力,达到最大赢利的目的。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是区域性的,农民只能按户口所在地参加本区域的一个合作社,不能退社。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可按自己生产的不同产品分别参加一个或多个合作社,并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二、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做政府的事情,与老百姓没有关系。这种错误认识在不少农村基层干部、农民中有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政府的发明,而是农民群众的发明。最早的专业合作社,是160多年前在英国成立的,在我省,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有农民自发组织起来闯市场,当时叫联合体,联合体发展成熟后,就成立了合作社。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非常需要的经济组织。

    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做老百姓的事情,与政府无关。这种错误观念在不少机关、乡镇干部中存在。他们没有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然与农民的利益有直接关系,但由于相当部分农民获取信息渠道单一,不少国家的有关惠农法律法规政策,他们并不甚了解,特别是具体办事程序更不清楚。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政府主管农村工作的部门、乡镇干部及时向他们进行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事程序,农民掌握了法律,熟悉了办事程序,就可以加快合作社的发展。

    四、利用国家对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占国家的便宜。这种错误思想主要存在于部分企业负责人之中。这些人打算自己牵头成立合作社,当领导。然后巧立名目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拿到资金后用于别的地方。这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有那么多的农民成员在睁大眼睛盯着你,你要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终有一天要负出代价。

    五、利用农民的单纯和善良心理进行欺骗。这种错误思想主要存在于个别企业负责人之中。他们打算自己牵头成立合作社,利用农民的单纯和善良,让农民把承包土地折价入股。合作社领导背着农民把土地拿到银行抵押贷款,然后携款潜逃。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发生这种事,国家执法部门会一追到底。关系到农民百姓利益的大事,国家一定严惩不贷。谁想玩火,必将自取灭亡。

    六、利用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不按法律规定进行操作。这种错误认识在个别企业负责人中是存在的。如法律规定,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要占80%,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成员占绝对多数,避免股份大的企业成员(往往是合作社负责人)侵犯农民成员的利益。但由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在登记注册等方面都采取了较为宽松的作法。有个别企业错误估计了形势,以为可以蒙骗过关,不按《农民专业合作法》有关规定,农民成员不足80%也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其结果都遭到拒绝。有一个县3家专业合作社虽注册成功,但后来被工商部门查出不按法律规定操作的问题后,执照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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